农民合作社法 农民合作社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注册类型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内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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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有法律效力。表明章程的制定取得了全体设立人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也就是只有全体设立人全部都同意章程当中的规定,才能通过章程的制定,这样制定的章程才具有上面所说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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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因为村干部大多数是农民,相关法律没有禁止村干部做负责人,法无禁止就不是违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的法人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从事民事活动,而不是指(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定代表或人,指定通常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可以是非农民吗?
(四)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八)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债务。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怎样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农3、公司必须有授权文件: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分配,并且应当有相应的授权文件;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事项:多少土地可以成立一个专业种植合作社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根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拓展资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合作社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比例为多少
(6、股权分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股权分配应当经过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并进行书面记(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的决议,或者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录。八)章程修改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手续程序是什么有关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以外销售农资,不应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农资一是服务成员,二是影响非成员,以便更快把非成员吸收为正式成员,而不是把非成员距之成员之外。适用的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六)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表决通过。(二)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七)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或者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 成员退社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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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条件有哪些?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然后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5)出资成员签名(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法律依据】现在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以为社员服务为名,销售农化肥,各部门都无法处罚.:《农业法》条【目的】。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的目标,制定本法。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取消了原实施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调整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纳入调整范围。合作社的 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 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章程。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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