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局98年 武汉市劳动局98年工资多少
问武汉劳动局在什么地方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武汉市劳动局98年 武汉市劳动局98年工资多少
武汉市劳动局98年 武汉市劳动局98年工资多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局
地址:解放路530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局
地址:天门墩路7号
电话:(027)85768352
武汉市劳动局硚口区保险管理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461号
电话:(027)83888176
武汉市劳动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珞喻路546号
武汉市汉阳区劳动局
地址:二合村51
电话:(027)84834
武汉市劳动局洪山保险管理处
地址: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
电话:(027)87223125
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局
地址:五环大道164号东西湖
电话:(027)83219926
武汉市劳动局江岸区保险管理处
地址:建设大道1131
电话:(027)51273800
武汉市江夏区劳动局
地址:熊廷弼街97
电话:(027)8766
我是年参加工作,98年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外临时工,但有合同,在市劳动局有备案是否以要求原
很遗憾,超过申请仲裁期限,无了。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问个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局有底吗,我是92年参加的工作98年被开除而且什么字据都没有,只是口头转达
你没有描述清楚,一般只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合资企业等一些相对很正规的企业,才会到劳动局备案,一般备案的劳动合同是可以查询的。如果你说的口头传达就可以开除,起码是程序上都不对的,很不正规,我感觉应该没底。
肯定没有,98年开除,那你现在想要什么?
我是农民工,老板拖欠工资不拿,我是98年的,找劳动局可以解决问题吗,需要什么证明吗?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您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发。单位拒绝支付的话,您可以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如工作服、打卡记录、签到记录、工资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998年65号文件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驻冀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险体系,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试行办法》一并 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1998]65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驻冀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险体系,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推进、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充分考虑发行各自的职责,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伤残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抓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全省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各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目前平均工伤费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保保证统筹项目各项待遇的支付。
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职业病的预防,力争把企业工伤发生率降到限度。
四、加强宣传。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待遇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争取企业和广大职工及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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