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村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要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农民提交复印件,非农民提交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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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什么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

1、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你可以把你们村里或周边种藕农户联系起来申请。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

3、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4、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畜牧局申办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等。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法如下:

1、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项目是重中之重。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交通、水源等等硬性条件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并不是别人做什么做得好,自己就做什么项目;

2、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团队。想要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必须搭配科学的种植,那么就离不开相关种植技术的宣传、科普、指导;

3、与当地村民建立信任、调动村民投入积极性;

4、农产品销路铺设,生产出来的商品一定要卖出去并且是优质的价格卖出去;

5、规划长远发展项目,让农业合作社可持续性长远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农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人以上弄讯合作组织,以农业、养殖业及农业加工等附属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是当地的领头型产业就可以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