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比_民事诉讼法对比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对比_民事诉讼法对比修改
民事诉讼法对比_民事诉讼法对比修改
民事诉讼法对比_民事诉讼法对比修改
民事诉讼法对比_民事诉讼法对比修改
增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再审;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二者既展现出一定个性,也表现出极强的联系。本文中,笔者将从存在形式、规定内容、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功能实现五个角度描述二者关系。
(一)存在形式
从存在形式上观察,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一般存在各自的法典,但两者并非完全泾渭分明,而是呈现一种相互交融的形势。我国制定民法典(2021。1。1生效),与《民事诉讼法》法典分离对立。然而,的法典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的完全分离,二者明显存在交融: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的某些规定,如诉讼时效制度、举证分配等,究其实质,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亦存在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规范: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规定内容
从规定内容上分析,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是有关司法程序的法律;民商法是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二者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法要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托,民事实体法又需要民事诉讼法来保障。
学者常依据程序与实体角度来论证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学理地位,从世界范围看,可归纳为“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到“诉讼法与实体法并重”三个重要阶段]如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同等重要,缺一不可这一观念已成为通说。对于程序法的重要性,甚至有学者认为:事实和法律是一辆车的两个轮子,程序推动了两者的发展,因此程序是带轮的马。
(三)价值取向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反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内在规律,承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笔者通过对比、观察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发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相似的价值取向。从一定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可调解民事、纠正相悖于民事实体法精神、目的的个案,可视作民事实体法的延伸:民事实体法律崇尚平等、诚信、意思自治,民事诉讼法中也分别有诉讼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与其相对应。
另外,民事诉讼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基本也体现出较大异:
1、民事实体法无需所谓辩论原则、监督检查这类偏于程序意义上的原则;
2、民事诉讼法由于其程序法的刚性也不适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的适用存在异,民事实体法中,其重在补充法律漏洞,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的严格性决定了诚信原则应该改力求具体化。
(四)价值目标
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价值。过去学界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的即其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施,即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但如今,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价值,也是其存在的价值——“程序正义”已得到普遍承认。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才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价值。
民事活动中的实质正义主要体现在两点:
1。民事实体法按照正义的理念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进行初分配,
2。民事诉讼法对其中不和谐的个案进行调整;然而,当依法定程序、公开地对进行审理,程序正义价值就开始体现其魅力,这种魅力表现为在依一定法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的条件下,即使其得出的结果即使存在不公正之处,也较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自觉接受。因此,当实质正义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如因证据缺乏无法查明事实等),人们往往会转而追求程序正义为代替,程序正义,也即为程序法的价值。有学者将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归纳为目的性价值(也称内在价值,如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与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价值,如实体公正、秩序等),从更广的层面上理解民诉法两种价值目标,亦值得我们深思。
上述四个角度的论述,层层递进、由浅及深地展示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特点:即在相互,相互区别,体现出本身个性的基础上又始终存在联系,分享一定共性的同时共同在现代中发挥其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之功能,有机依存,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发展要求,弘扬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诉法条对照记民事诉讼法
1、关于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条——《民诉意见》第3条;
(3)《民事诉讼法》第22条——《民诉意见》第4、5、27条;
(4)《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意见》第6、7、8、9、11条;
(5)《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8-22条;
(6)《民事诉讼法》第25条——《民诉意见》第23、24条;
(7)《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诉意见》第25条;
(8)《民事诉讼法》第27条——《民诉意见》第26条;
(9)《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意见》第30条;
(10)《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34、246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12)《民事诉讼法》第35条——《民诉意见》第33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
(13)《民事诉讼法》第37条——《民诉意见》第36、37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3、4条;
--------------------------------------------------------------------------------
2.关于诉讼参加人
(1)《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38、40条;
(2)《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意见》第59、60、62条;
(3)《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诉意见》第59、64,130条;
(4)《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意见》第65、66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5)《民事诉讼法》第57条——《民诉意见》第67条;
(6)《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诉意见》第69条。
3.关于证据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6-30条;
(2)《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诉意见》第77条;
(3)《民事诉讼法》第66条——《民诉意见》第154条;
(4)《民事诉讼法》第70条——《关于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5条;
(5)《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2条;
4.关于期间、送达
(1)《民事诉讼法》第75条——《民诉意见》第79条;
(2)《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诉意见》第82条;
(3)《民事诉讼法》第80条——《民诉意见》第85、86条;
(4)《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民诉意见》第87条;
5.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8条;
(2)《民事诉讼法》第89条——《民诉意见》第96条;
6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93条——《民诉意见》第31、32、98、128条;
(2)《民事诉讼法》第94条——《民诉意见》第99-102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3、14条;
(3)《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6、107条;
(4)《民事诉讼法》第98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8条;
7.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民诉意见》第112、113条;
(2)《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民诉意见》第114、118、125条;
(3)《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民诉意见》第123、126、127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4)《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意见》第120条;
8.关于审普通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诉意见》第139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民诉意见》第140条;
](3)《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1-150条;
(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民诉意见》第80条;
(5)《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6条;
(6)《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关于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
(7)《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8)《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关于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
(9)《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关于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7条;
(10)《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民诉意见》第158、15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民诉意见》第164条;
(12)《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民诉意见》第166条;
9.关于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8条;
(2)《民事诉讼法》第146条——《民诉意见》第170条;
10.关于第二审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民诉意见》第180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诉意见》第188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
(3)《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诉意见》第181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
11.关于特别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民诉意见》第196条;
12.关于监督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民诉意见》第199-202条;
(2)《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民诉意见》第212条;
13.关于督促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89条——《民诉意见》第132、21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92条——《民诉意见》第221、222条;
14.关于公示催告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民诉意见》第134、226条;
(2)《民事诉讼法》第194条——《民诉意见》第228、229条;
(3)《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民诉意见》第135、238条;
(4)《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民诉意见》第135、239条;
15.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民诉意见》第136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意见》第243、248条;
(3)《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民诉意见》第246条;
(4)《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民诉意见》第241条;
16.关于执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56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0、11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民诉意见》第257条;
(3)《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民诉意见》第259-265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3条;
(4)《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民诉意见》第266、267条;
(5)《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民诉意见》第268、269条;
(6)《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民诉意见》第271条;
(7)《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民诉意见》第111、275条;
(8)《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19条;
(9)《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10)《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民诉意见》第27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民诉意见》第286条;
(12)《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民诉意见》第283条;
(13)《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民诉意见》第294条;
(14)《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民诉意见》第296条;
(15)《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
(16)《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17.关于涉外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民诉意见》第304条;
(2)〈〈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民诉意见》第308、309条;
(3)《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4)《民事诉讼法》第258条——《民诉意见》第317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5)《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诉意见》第318条。
民事诉讼法新旧法条对比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法中受理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主管,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二、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受理条件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百二十条应当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百二十三条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民事诉讼法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民诉法》百二十四条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上述规定的第六款和第七款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对比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是有一个的调整范围的,同时《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手段比较特殊。例如,在民事诉讼当中,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但是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当中是没有调解这样的方式。因此,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比,是比较的独特。《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部门法。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