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保局(宿州市环保局余俊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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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环保局(宿州市环保局余俊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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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的环境热线都是一个:12369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环保热线工作管理办法》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2、环保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热线。
3、承担“12369”环保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事项,称件。
4、扩展资料:的受理情况:第八条 环保热线接听电话,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时间、被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内容、人的姓名和、诉求目的等信息,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5、(四)事项已经受理,人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6、(五)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人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7、(六)对涉及突发环境和有件倾向的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8、(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事项,由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9、对人提出的事项,环保热线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人,但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10、以后的受理时效:第九条 属于本级(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件,承担环保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
12、第十条 属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件,承担环保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12369”环保热线管理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承担环保热线工作的机构交办。
13、地方各级环保热线应当即时接收上级交办的件,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第十一条 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15、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6、对上级交办的件,下级承担环保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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