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析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案”。

的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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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东京审判”(1946.4-1948.11)则是由11国法官组成的东京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这两次审判确定了法上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犯罪个人刑事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大会确认,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

过程:迅速

结果:清除德国

影响:欧洲和平

东京审判:

过程:马拉松

结果:位能铲除日本毒瘤

影响:给东亚和平留下的毒瘤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法。

根据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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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尔·赛斯-英夸特的纽伦堡审判

在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中,赛斯-英夸特作为A级战犯被指控犯有反和平密谋罪、侵略与实行罪、罪及反人道罪。经审理,纽伦堡军事法庭认定除反和平密谋罪外,其他三项罪名全部成立,依法判处赛斯-英夸特绞刑。当他听到判决结果后说道:“绞刑…嗯,综观全情,我不期待会有什么不同,无所谓。”

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和经济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

发生在1945年11月21日到1946年10月1日的这个期间内,在这段时间内对德国进行了审判,也就是的纽伦堡审判。

是在1945年11月21日到1946年10月1日的时候发生的。这也是在二战之后非常的对于欧洲轴心国的审判。

纽伦堡军事法庭开庭的时间距离二战结束只有短短的6个月,德国政权已经崩溃,但的阴魂尚未散去。以法庭证据展示、辩论和判决或许更能挖掘历史真相。 当时的德国,虽已,但民众尚未从数十年的精神管制和理论荼毒中清醒过来;许多卫军硬分子虽然消失在人海中,但仍蠢蠢欲动,企图伺机东山再起;的精神遗毒仍闪烁在德国儿童不服输的眼神中,隐藏在一些德国民众的内心深处,或者披上民族主义的外衣;一些普通的德国士兵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但只是作为一名德国公民履行自己保卫祖国的义务而已,不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