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以来,针对倡廉工作提出重要指示,对监督执纪提出“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这“四种形态”是指: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1. 形态:日常监督

指组织和机关通过日常检查、教育培训、提醒谈话等方式,对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2. 第二形态:执纪审查

指组织和机关发现员干部涉嫌违法后,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处理的程序。通过执纪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的纪律严肃性。

3. 第三形态:组织处理

指组织对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置,包括内、、撤销内职务、等。通过组织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或的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置,净化内生态。

4. 第四形态:巡视巡察

指和各级委对下级组织进行的巡视巡察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通过巡视巡察,发现和解决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内监督体系。形态是基础和关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微杜渐;第二、第三形态是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组织处置;第四形态是保障和强化,发挥监督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