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笫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六项规定
民事诉讼法200条解释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笫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六项规定
民事诉讼法笫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六项规定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合同为例,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的,接收货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法律主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通知证人作证的,由先行垫付。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
《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对证据质证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fa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规定是什么
1、《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规定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2、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提出:
(一)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提出;调解协议所涉应当由中级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提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提讼。
二、申请再审的理由都包括哪些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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