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年级】必修二第三课知识点汇总
高二年级必修二第三课知识点
1、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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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必修二第三课知识点汇总
传统习俗(基本形式之一)、传统建筑(重要标志)、传统文艺(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思想(重要组成部分)
2、传统文化的特点:
(1)相对稳定性。传统文化在世代相传中保留着基本特征,同时,它的具体内容又能够因时而变。
(2)鲜明的民族性。传统文化维系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
3、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
4、文化继承与文化发展的关系
继承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继承与发展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继承。
5、影响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科学技术、思想运动、教育(教育具有选择、传递、创造文化的特定功能),其中科学技术、思想运动是从文化自身的角度来说的。
【产业结构和现代产业发展】
现代产业发展的趋势
产业结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不断发展变化的。20世纪40年代以来新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发展引起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发达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在的比重普遍下降到3%以下。
(2)新兴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传统工业在新技术的基础上更新改造,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发达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在的比重普遍下降到30%以下。
(3)以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发达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中华成立以后,劳动者成为的主人,的立法非常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1954年颁布的新部宪法,到其后的许多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和政策,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正是这些侧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建设的飞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过去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既是主人又是企业主人的身份。在许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导致劳动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到稳定。劳动关系的这种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分析:1、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一年(不含一年)试用期不超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含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三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2、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薪资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五险一金,入职前要确认好缴纳基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足额缴纳。4、加班。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公司无法安排调休就得给加班费(2倍),但工作日加班和法定休日加班都要给加班费,前者是1.5倍,后者是3倍。5、离职。劳动者试用期提前三天辞职申请、已经转正的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申请,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到时间就可以找用人单位拿离职正明。6、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金/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律法规知识
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包括产前休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女职工产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在我国国民情况越加良好的现在,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越加的被重视起来,在用工关系中由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却更加的偏向于保护弱者。那么就对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从建国以来实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胜其数,这里只列举一部分。
1、法律
中华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2、行政法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月30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二、我国劳动保障措施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对劳动保障事务做出具体规定,现在也只有一些地方省市的暂行办法。如在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暂行办法》中,对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职责、义务都做了明文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保障事务协议。
三、劳保与社保
从劳动保障和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异,因此保险是劳动保证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从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劳动保障相关条例,只有一些省市有着相关的规定吗,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肯定会尽快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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