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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证件内容一般这样填写,专业虽不同,但填法是类似的,给你一个样本仅供参考!一、关于《证书》、二页的填写1、照片:应贴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

2、2、发证单位:文中第二条所指《证书》的四种发放渠道即为《证书》的发证单位,应准确填写发证单位的全称。

3、3、证书编号:统一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代字,再接发证顺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9、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有关发证单位的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统一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

4、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5、4、发证日期:填写编号时的日期。

6、5、《证书》第二页上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栏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现有学历填写,“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现有职称的任职时问(到月份)写在行。

7、6、《证书》、二页填好后,须由发证单位到市(区、县)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后方生效。

8、7、发证单位应当认真填写《证书》发放名册,做好发证备案工作。

9、8、《证书》应妥善保管(保管方式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若《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职能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按原渠道保管。

11、10、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证书》;属本省流动、且原单位己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本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12、二、关于《证书》的登记1、《证书》登记的内容应当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和新知识,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13、2、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具体方式,主要分:脱产(半脱产)培训”和“其它形式培训”两类。

1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应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方式不同,每年年底在《证书》上登记两页,正面专门登记脱产(半脱产)培训,背面登记其它形式培训。

15、3、同一登记页内,学习内容栏培训项目(科目)单一的,应填写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培训项目(科目)不止一个、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各不相同的,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栏可不填。

16、4、学习时间统一写法为:“某年1月1日至某年12月31日”。

17、5、成绩栏可以根据考试(考核)方式的不同,按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

18、6、登记完毕后,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学习内容栏成绩处加盖本部门的公章以示确认。

19、三、关于学时数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脱产(半脱产)培训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基地或特约培训单位举办的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培训学时数为准。

20、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职称计算机培训点培训、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劳动和保障部依据《中华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

21、分别是:工程测量员、线路工、桥隧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作工、加工中心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职业资格证书样本()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锁具修理工。

22、书》(从2000年6月起,该证书须经市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的,可视同为接受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23、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职称外语培训点培训、并通过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脱产(半脱产)培训卡,按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计。

24、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并经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脱产(半脱产)培训卡,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计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25、(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其它形式培训的,其学时数的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2、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及所在单位(部门)签署的意见,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半天计4学时。

26、3、参加业务考察、专题调研的,须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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